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
认定办法文件的通知
(云民福〔 2007 〕 22 号)
各州、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 〕 103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做好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确保福利企业能够及时审核认定,促进全省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发〔 2007 〕 103 号文件的要求,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为县(市、区)民政局。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凡申请新办福利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进行审核,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于次月将认定情况报州(市)民政局备案,州(市)民政局每季度未 10 日内将认定情况报省民政厅。
二、 2007 年 7 月 1 日以前批准的福利企业需按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重新认定,未经认定及认定不合格的福利企业将取消福利企业资格,注销其福利企业证书。原有福利企业资格重新认定工作务必于 8 月 31 日前完成,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原有福利企业能够连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各州(市)民政局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这些福利企业都能按期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三、福利企业证书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订,由省民政厅统一编号发放至各州、市民政局,由州、市民政局发放至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核认定意见书的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制订下发(见附件)。
四、今年是国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资格认定办法重新调整和制定的第一年,各级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把有关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各地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残联等部门沟通协调,切实把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反映。